《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经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
第一条 为了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则,拟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理应当依照本名录的规则,别离安排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或许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喜报区,是指依法建立的各级各类天然、文明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许生态影响因子很喜报的区域,首要包含:
(二)根本农田保护区、根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会集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天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区域、水土流失要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关闭及半关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寓居、医疗卫生、文明教育、科研、行政工作等为根本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别前史、文明、科学、民族含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在环境的喜报性质和喜报程度,是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触及环境喜报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厉依照本名录确认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私行进步或许下降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喜报区的影响作要点剖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间单项等级最高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