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等法律和法规文件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事宜现公告如下:
内蒙古瑞盛炭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建设“内蒙古瑞盛炭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5万t/a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变更”,建设规模不变(年产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6.5万t/a),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利用半成品负极材料生产6.5万t/a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石墨化车间4座,筛分车间1座,原料库1座,成品库1座,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设施、环保设施;二期工程建成后原料改为石油系针状焦,产能不变(生产6.5万t/a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粉碎整形分级车间1座,包覆造粒车间1座,炭化车间1座、除磁车间1座,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设施、环保设施。
(1)废气:一期工程石墨化废气收集后经双碱法脱硫+能动除雾除尘处理后由25m高的脱硫塔排放;辅料筛分车间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一期工程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二期工程造粒废气、炭化废气收集后经电捕焦油器+氧化炉燃烧废气处理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0m高的排气筒排放;石墨化废气收集后经双碱法脱硫+能动除雾除尘处理后由25m高的脱硫塔排放;粉碎整形分级车间产生的粉尘、沥青包覆粉尘、炭化装料粉尘、辅料筛分粉尘、筛分除磁车间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产生的颗粒物、沥青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能够很好的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的无组织能够很好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生产的全部过程无工艺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循环冷却排污水及生活垃圾污水,其中循环冷却排污水直接回用于脱硫补水,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兴和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排放到外环境。因此,项目废水对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的影响很小。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可防止污水的下渗对当地的地下水产生污染。
(3)噪声:项目从声源的控制以及噪声传播途径等方面分别采取了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具体包括设计上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按要求采取减震、隔音措施。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后,能将项目生产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期工程脱硫石膏(废弃净化处理产生)依托大厂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一般固废库暂存,作为建材外售综合利用;设备维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直接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在厂区暂存;生活垃圾由垃圾收集箱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二期工程除尘灰暂存于二期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废弃净化处理产生)依托大厂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一般固废库暂存,作为建材外售综合利用;设备维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直接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在厂区暂存。焦油属于危险废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内(桶或储罐),暂存于二期工程建设的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制氮机组产生的废分子筛属于一般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更换、回收处理,不在厂区暂存;生活垃圾由垃圾收集箱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全厂各类固废均能得到一定效果处置。
2、纸版报告书查阅地点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内,内蒙古瑞盛炭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受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七)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填写公众意见表后寄送至建筑设计企业或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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